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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質大學(北京)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09-04-13 17:51:22中國地質大學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09]2號)的相關規(guī)定,全面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維護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中國地質大學(北京),英文名稱為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Beijing,學校代碼為11415。注冊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qū)學院路29號,郵政編碼100083。

  第三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大學;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是首批設有研究生院并正進行“211工程”建設的全國重點大學。

  第四條   學校頒發(f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yè)證書”,頒發(fā)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為“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中國地質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根據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學校成立由主要校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成立由主管紀檢監(jiān)察的副書記任組長的紀檢監(jiān)察小組,全程監(jiān)督招生錄取工作。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三章  入學考試

  第七條   普通考生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符合免試條件的考生,通過規(guī)定的程序,可以免試入學。

  第八條    學校組織對藝術類考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的專業(yè)測試,具體的測試時間和有關要求以當年招生簡章為準。

  第四章  錄取

  第九條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zhí)行教育部規(guī)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jiān)督”的錄取體制,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擇優(yōu)錄取。

  第十條   根據各省市招生部門劃定的第一批錄取院校最低控制線,根據各省的工作安排,并參照生源情況確定我校在當地的提檔比例,提檔比例在當地招生計劃數的100—120%之間。

  第十一條   我校優(yōu)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將依次從后續(xù)志愿的優(yōu)秀考生中擇優(yōu)錄取。

  第十二條    在確定考生的錄取專業(yè)時實行分數優(yōu)先的辦法,安排專業(yè)時以實考分數為準。實考分數相同時,優(yōu)先錄取享受教育部規(guī)定的加分政策或相關科目成績較高的考生。無法滿足專業(yè)志愿但服從調劑的考生,可根據考生成績和志愿擇優(yōu)調劑錄取至缺額專業(yè),無法滿足志愿且專業(yè)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三條   對江蘇省考生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AB。對進檔考生按照“先分數后等級”的方式,主要考慮語數外三門統考科目成績,在同等條件下結合考生的專業(yè)志愿和綜合素質評價等其它指標,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及所錄專業(yè)。

  第十四條    我校非英語專業(yè)錄取時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但入校后以英、日、俄為第一外語組織教學。要求報考英語專業(yè)的考生必須參加當地招生部門組織的口語考試,錄取時參考英語成績和口試成績。

  第十五條  除國防生和定向生外,錄取時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六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zhí)行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訂并下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除此之外,我校根據各專業(yè)實際情況做出以下補充規(guī)定:

  (1)符合《意見》中第二條第1款,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能錄取的專業(yè):材料科學與工程、寶石與材料工藝學、地下水科學與工程;

 。2)符合《意見》中第二條第2款,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不能錄取的專業(yè)除同輕度色覺異常外,還包括地球物理學、地理信息系統;

  (3)符合《意見》中第二條第3款,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蘭、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不能錄取的專業(yè),除同輕度色覺異常、色覺異常II度兩類列出專業(yè)外,還有電子信息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第十七條   對國防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zhí)行《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十八條     藝術類考生按照教育部及學校招生錄取有關規(guī)定,根據專業(yè)考試后生源分布及本校專業(yè)考試情況確定分省計劃。只有取得我校藝術設計專業(yè)考試合格證并已經通過考生所在省藝術類專業(yè)統考的考生方可報考,按照文化課成績占40%,專業(yè)課成績占60%的比例,在單科成績達到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全面考核,擇優(yōu)錄取。

  第十九條   藝術特長生和高水平運動員須經我校專業(yè)測試合格,并與我校簽訂《招考協議》,且已經按照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規(guī)定參加本省相應的統一測試且成績合格,按照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及學校相關政策擇優(yōu)錄取,具體要求見當年藝術特長生和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簡章。已簽協議的藝術特長生在填報高考志愿時,須將我校填為本科一批第一志愿,實行平行志愿的省,須將我校作為平行志愿的第一個學校,否則將不能享受協議規(guī)定的優(yōu)惠政策。

  第二十條    國防生的招生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除滿足教育部和總政治部規(guī)定的基本報考條件外,只招收男性未婚青年。國防生在校學習期間享受由軍隊支付的國防獎學金,每人每學年10000元。

  第二十一條   民族班計劃只招少數民族考生。被我校民族班錄取的考生,入學后和本專業(yè)其他學生混合編班,學生畢業(yè)后須返回生源地就業(yè)。

  第二十二條    定向生學費由定向單位提供,擬報考定向生者請及時與定向單位人事部門取得聯系,了解定向就業(yè)政策,并及時簽訂定向就業(yè)協議,畢業(yè)后須回定向單位就業(yè)。

  第五章  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學校大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對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并將其退回戶口所在地;情節(jié)惡劣的,須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四條 根據國家規(guī)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以及其他費用。2009年我校學費標準為:地質學、地球化學專業(yè)4500元/年,軟件工程、地下水科學與工程專業(yè)5500元/年,英語專業(yè)為6000元/年,藝術設計專業(yè)10000元/年,其余各專業(yè)均為5000元/年。若國家調整2009年收費標準,將執(zhí)行新的收費政策。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了包括獎、貸、勤、助、補等多種形式的學生經濟資助體系,并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新生設立了“綠色通道”,他們持當地民政局(或鄉(xiāng)、鎮(zhèn)、街道等單位)出示的特困證明可向校學生工作處申請學雜費緩交,即先入學,然后學校根據困難程度給予相應資助。

  第二十六條 招生咨詢方式:

  電話:010-82323688、82323788     傳真:010-82326956

  E-mail:zhsh@cugb.edu.cn 招生信息網網址:http://zhsh.cugb.edu.cn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有關招生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有關招生政策為準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執(zhí)行,學校原有的關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規(guī)定與本章程相沖突時,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標簽:大學 藝術 藝術特長 志愿 啟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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