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學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6-06 02:14:13湘潭大學
湘潭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guī)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蓋的主要招生形式有:參加普通高考的學生(含國防生、藝術類考生、體育特長生、文藝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保送生,華僑、港澳臺地區(qū)學生。
第三條學校校名為湘潭大學,注冊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譯名:XiangtanUniversity,郵政編碼:411105,招生咨詢熱線:0732-8293275、8293451,傳真:0732-8293452,湘潭大學招生網網址:www.xtu.edu.cn,電子郵箱:zhaosheng@xtu.edu.cn。
第四條學校為公辦、全日制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具有學士、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設有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學校座落在毛澤東主席的故鄉(xiāng)——湘潭市,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共同重點建設高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優(yōu)秀學校。
第五條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及湖南省的有關政策,執(zhí)行學校黨委和行政關于招生工作的決議,研究制定學校招生錄取原則和規(guī)程,領導、組織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
第七條學校招生與就業(yè)指導處為具體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執(zhí)行國家和學校制定的招生政策、規(guī)定,組織關于招生改革的調研,做好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協調處理招生過程中的具體事宜。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八條學校根據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人才市場需求狀況、辦學條件、生源狀況、學科發(fā)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計劃,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后,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學校根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劃制定分省、分專業(yè)生源計劃,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條學校及時將分省分專業(yè)招生計劃寄(送)到有關。ㄗ灾螀^(qū)、直轄市)普通高校招生辦公室并通過相應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入學考試(考核)
第十一條普通考生的文化課各科目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tǒng)一考試;保送生由學校組織文化測試及相關考核,測試與考核時間、地點、科目等以當年保送生招生簡章為準;華僑、港澳臺地區(qū)考生須參加中國聯合招生辦公室組織的文化考試。
第十二條學校組織對藝術類考生的專業(yè)考試,考試時間、要求及安排以當年藝術類專業(yè)招生簡章為準。
第十三條學校組織對體育特長生、文藝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的考核和專項水平測試。
第五章錄取規(guī)則
第十四條學校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內調閱考生檔案,具體調檔比例根據生源情況由學校確定;保送生、體育特長生、文藝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的調檔名單由學校根據考核情況向生源所在。ㄗ灾螀^(qū)、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提供。
第十五條學校依據考生志愿、高考成績、綜合素質擇優(yōu)錄取,不設置志愿分數級差,優(yōu)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的考生。
第十六條有選考科目的。ㄗ灾螀^(qū)、直轄市),除該。ㄗ灾螀^(qū)、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有明確規(guī)定以外,以考生必考科目與我校指定的選考科目成績總和為準錄取。在我校選考科目線上考生不足時,可考慮錄取兼考科目考生。
第十七條外語類專業(yè)和對外漢語專業(yè)要求考生的外語應試語種為英語,并要求英語口語考試合格,其他專業(yè)考生不限制應試語種,但入校后非英語專業(yè)只開設英語公共課。
第十八條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除招生計劃特別注明的專業(yè)外,執(zhí)行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國防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zhí)行《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體格檢查標準》。
第十九條除招生計劃特別注明的專業(yè)外,學校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且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條在我校單獨組織藝術類專業(yè)考試的省份,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yè)的考生,必須取得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統(tǒng)考專業(yè)成績合格證和我校發(fā)放的專業(yè)測試成績合格證,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所在。ㄗ灾螀^(qū)、直轄市)所劃定的我校所在批次藝術類專業(yè)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學校根據考生綜合成績(專業(yè)測試成績占60%、文化考試成績占40%)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同等條件下,專業(yè)考試成績高者優(yōu)先錄取。
第二十一條體育特長生、文藝特長生的高考文化成績應達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二十二條報考我校高水平運動員的考生,必須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有關規(guī)定,且其運動水平須經我校專業(yè)項目水平測試認定,文化考試成績應達到考生所在。ㄗ灾螀^(qū)、直轄市)高水平運動員招生錄取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三條保送生、國防生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錄取。
第二十四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弄虛作假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修完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或修滿規(guī)定的學分準予畢業(yè),由學校頒發(fā)湘潭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歷證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條件和學校有關規(guī)定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章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二十五條嚴格按照湖南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對學生進行收費,具體標準見附表。
第二十六條為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學校進一步完善“獎、貸、助、補、減”的資助體系,開通“綠色通道”,不讓任何一名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自印發(fā)之日起生效,由學校招生與就業(yè)指導處負責解釋。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文件規(guī)定凡與本章程有關條款相悖之處,以本章程規(guī)定為準。在實施過程中有修訂的,修訂內容自修訂之日起生效。
。2009年3月28日修訂)
附表:
學費標準
專業(yè)類別
學費標準(元/年)
適用專業(yè)
農林地礦類
3400
采礦工程
文史哲理類
3800
歷史學、中國革命史與中國共產黨黨史、哲學、物理學、化學、應用化學、數學與應用數學、法語、德語、漢語言文學、日語
4940
英語、信息與計算科學
經法教管類
4000
行政管理、公共事業(yè)管理、圖書館學、檔案學、經濟學、財務管理、審計學、工商管理、金融學、國際經濟與貿易、旅游管理、統(tǒng)計學、政治學與行政學、人力資源管理、國際政治、對外漢語、法學、社會學、文化產業(yè)管理
5200
會計學、市場營銷、電子商務
工科類
4200
材料物理、測控技術與儀器、微電子學、高分子材料與工程、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金屬材料工程、工程力學、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tǒng)、材料化學、工業(yè)設計、軟件工程、建筑設施智能技術、材料科學與工程、建筑環(huán)境與設備工程、熱能與動力工程、化工與制藥類(化學工程與工藝、環(huán)境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環(huán)境科學、生物工程、制藥工程)、測繪工程、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
5460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電子信息工程、自動化、通信工程、土木工程、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網絡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藝術與新聞傳播類
6000
新聞學、廣告學、廣播電視新聞學、編輯出版學
8000
藝術設計、動畫
醫(yī)藥、公安類
6500
藥學
注:以上為2008年學費標準,2009年學費標準如有變動,按湖南省物價局審批后的學費標準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