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6)
2013-05-29 13:18:24湖南省招生考試信息港
43.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市、區(qū))招生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44.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考機構、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guī)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九、對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理
45.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進行嚴肅處理。
對違規(guī)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yè)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46.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違規(guī)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招生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調離現工作崗位等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guī)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4)故意擾亂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換、更改考生報名、志愿、成績、錄取信息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guī)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7)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8)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9)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教育考試院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tǒng)、信息系統(tǒng)及有關網絡、設備;
(10)其他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47.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guī)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蚋呒壷械葘W校,由教育部或由教育部授權我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guī)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將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附則
48.考生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參加高考報名、填報志愿(含征集志愿),并對所填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貽誤時間或填報錯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49.考生憑錄取通知書、身份證到所在中學(報名點)領取考生紙介質檔案,辦理黨團員組織關系轉移和自愿辦理戶口遷移等手續(xù),并按高校規(guī)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xù)。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根據加蓋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錄取專用章”的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等材料,按有關規(guī)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xù)。
50.高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yè)學校畢業(yè)生和省內高校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的招生辦法按我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1.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保送生及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52.我省過去的規(guī)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53.本實施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相關閱讀:全國各省市2013年高考招生政策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