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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臺異地高考補充條款 2013年高考開始執(zhí)行

2014-01-22 18:31:04青海省考試管理中心

  一、政策出臺背景

  2011年,根據全省戶籍制度改革的統(tǒng)一部署和要求,為解決來青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青海省高考問題,青海省出臺了《青海省普通高考報名條件補充規(guī)定(暫行)》(青招委〔2011〕42號),明確了只要具有青海省戶籍、在青海省就讀了高中的考生均可在青參加高考,并按照落戶年限參與不同批次院校的錄取。實際運行一年多來,得到社會認可和來青務工人員的好評,在全國就解決異地高考問題率先做了積極的探索,發(fā)揮了良好的政策效應。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12〕46號),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請示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招委又增加了一項解決在青海省沒有戶口,但持有青海省“藍印戶口”或“居住證”的省外在青務工人員隨讀子女在青海省高考的補充條款。這是青海省推進高考改革、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惠民政策以及促進改革開放的一項重要舉措。

  二、補充條款

  考生父母和考生本人戶口未遷入青海,不符合“青招委〔2011〕42號”文件規(guī)定的在青高考報名錄取條件,但考生父母確在青海省務工或經商,且在青海省辦理了“藍印戶口”或“居住證”,考生本人高中階段在青海省就讀并畢業(yè)的,可以在青海省參加高考,并按照青海省確定的最低控制分數線,參與青海省內高職高專院校、省內外中職學校(中專、職業(yè)學校、技工學校)的錄取。

  三、指導原則和主要依據

  高考改革是一項綜合的系統(tǒng)工程,涉及千家萬戶和人民群眾最切身的利益。在研究制定補充條款過程中,青海省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精神,遵循了實事求是、積極穩(wěn)妥、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和循序漸進的原則。同時,充分考慮了青海省情、教育實際以及省內干部群眾子女與省外落戶青海考生的利益平衡,注意防止“高考移民”和不平等競爭。補充條款堅持以人為本、執(zhí)政為民的理念,體現了自信、開放、創(chuàng)新的青海意識,體現了青海省對省外來青建設者的尊重。

  四、實施時間

  補充條款從2013年高考開始執(zhí)行,符合此條件但尚未報名的考生,可以到高中就讀地考區(qū)招辦補報名。

  青海省高校招生工作將始終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政策規(guī)定,認真落實國家下達的分省招生計劃,推進招生考試“陽光工程”,繼續(xù)接受社會和媒體監(jiān)督,充分發(fā)揮高考資格審查工作長效機制作用,堅決查處在高考報名資格上弄虛作假的行為,進一步辦好讓人民群眾滿意的高校招生工作。

[標簽:高考 異地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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