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教育考試院:2015年高考體檢工作的通知
2015-01-04 18:33:18江蘇省教育考試院
各市招辦(考試院、招考中心):
江蘇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即將開始,為進一步加強體檢工作的管理,確保體檢工作質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與管理
1.加強對招生體檢工作的領導。各地要從建設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wěn)定、確保高校人才選拔質量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體檢工作的重要性。各市、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要牽頭設立專門的體檢站,負責本地區(qū)的體檢工作。要加強與當地衛(wèi)生部門的合作,依托衛(wèi)生部門的技術、人力、場地和器材等條件,配備體檢設施,采用現代化手段采集體檢信息,切實把體檢工作抓好、抓實。
2.認真做好參檢醫(yī)生的選拔、培訓及紀律教育。各地在體檢工作開始之前,要精心選拔醫(yī)務人員,并組織參檢醫(yī)生認真學習相關招生政策和體檢標準,掌握正確的檢查方法,克服經驗主義和麻痹思想。要加強對參檢醫(yī)生的紀律教育,杜絕違紀舞弊行為,確保體檢結論準確無誤。對在體檢工作中的違紀舞弊行為,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及有關行政法規(guī)嚴肅處理。
3.建立健全體檢工作責任制。各市中心體檢站要加強對所轄市、縣(市、區(qū))體檢工作的管理和業(yè)務指導。中學(報名點)要協(xié)助招生考試機構做好考生體檢的組織工作。各參檢醫(yī)生要嚴格執(zhí)行體檢標準和程序,按要求認真填涂體檢卡(表),避免出現差錯,并對本人所檢查項目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4.規(guī)范體檢工作程序。各市、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要嚴格按照《普通高校、軍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體檢工作手冊》中規(guī)定的程序組織體檢,杜絕一切不規(guī)范行為。在體檢過程中,必須組織專家巡視和抽查,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及時處理。體檢站要有專人負責引導考生參加體檢,并負責體檢卡(表)的移交和保管。整個體檢過程中,考生不得接觸體檢卡(表)。體檢站應設立舉報箱,并公布舉報電話?忌毴鐚嵦顚懠韧∈泛蜌埣矤顩r。體檢時體檢醫(yī)生應當場告知考生的視力、校正度數、血壓,考生若有疑義應當場復檢,體檢結束后不再進行上述項目的復檢。各科檢查完畢后,須由負責檢查的醫(yī)生簽字或蓋章。主檢醫(yī)生要負責綜合各科檢查結果,進行全面審核,確保各項目體檢結論與總結論相符。對疑難問題要組織專家會診,并報市中心體檢站審定,必要時上報省教育考試院,由省中心體檢站仲裁核定。
各體檢站對考生所做的“不合格”結論,須經市中心體檢站核準。如考生僅軍事院校(含國防生、預備軍官學員,下同)、公安院校(含政法院校招收的公安類專業(yè),下同)受限,在普通高校招生考生體格檢查卡中,外科項目的醫(yī)生意見一欄,應填寫為“合格”。
二、體檢標準
1.報考普通高校各專業(yè)以及公安、政法、航海、體育、藝術等特殊專業(yè)考生的體檢標準,按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頒發(fā)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以及《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執(zhí)行。
2.取消乙肝項目檢測,即取消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繼續(xù)保留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檢測作為體檢項目。如果受檢者轉氨酶正常,不得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如果轉氨酶在100單位以上,則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如表面抗原陽性,體檢一個月后復檢,復檢結論仍不正常的考生,體檢結論為不合格。
3.報考軍事院校、公安政法院?忌纳眢w基本條件詳見省教育考試院印發(fā)的《普通高校、軍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體檢工作手冊》中相關內容。
三、軍事院校軍檢、面試,公安院校面試、體能測試安排
今年軍事院校軍檢、面試和公安院校的面試、體能測試工作仍在高考結束后進行。凡符合軍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體條件的考生,按下列相關要求,自行前往參加軍事院校的軍檢、面試,或公安院校的面試、體能測試(時間、地點另行通知)。未參加面試、體能測試者,一律不予錄取。
1.擬報考軍事院校的考生,憑身份證、準考證和高考成績通知單先參加各市警備區(qū)(軍分區(qū))組織的政審,再參加由省軍區(qū)組織的軍人職業(yè)適應性心理檢測、軍檢和面試。
2.擬報考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的考生,憑身份證、準考證和高考成績通知單,參加由江蘇省司法廳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共同組織的面試和體能測試。
3.擬報考公安部屬院校,以及報考公安部屬院校同時兼報江蘇警官學院的考生,憑身份證、準考證和高考成績通知單到面試、體能測試點,參加由江蘇省公安廳和院校共同組織的面試和體能測試。
4.擬報考江蘇警官學院公安類專業(yè)的考生,憑身份證、準考證和高考成績通知單參加該校組織的面試、體能測試。
四、聽力殘疾考生免外語聽力測試的有關要求
1.500HZ—4000HZ的純音聽力檢測結果為每側耳的平均聽力損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貝(dB)的考生,憑地市級以上醫(yī)院(含地市級)出具的聽力障礙診斷證明和考生本人的書面申請,由市、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和考生所在學校分別進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市級招生考試機構于4月20日前將考生診斷證明及相關材料上報省教育考試院。
省教育考試院在5月20日前通知申請免外語聽力測試的考生到指定醫(yī)院做腦干聽力檢查(檢查費用自理),確屬聽力有障礙的考生,其考生名單在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公示一周無異議后,外語聽力方可免予測試,其外語成績的計算按教育部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外語聽力免予測試的考生可佩帶助聽器進入考場,但在外語聽力考試期間不得答題。
2.確屬聽力有障礙但不申請外語聽力免予測試的考生,如考試時需佩戴助聽器進入考場,須考生本人提出申請,市級招生考試機構于4月20日前將考生本人的書面申請及地市級以上醫(yī)院(含地市級)出具的聽力障礙診斷證明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由市、縣(市、區(qū))招生考試機構和考生所在學校以及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進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方可佩戴助聽器進入考場。
五、體檢信息采集、核對及上報
1.為進一步提高體檢信息采集的準確性,提高工作效率,我省普通高考考生的體檢信息全面推廣使用體檢信息卡掃描采集。體檢信息由醫(yī)生直接在體檢信息卡的相應方框內畫“—”或“√”,并通過光電掃描儀采集。體檢信息錄入考生電子檔案時應嚴格按程序進行,并配備專業(yè)人員負責解釋體檢卡(表)的相關疑問,確保信息準確,無漏項、錯項。
2.體檢工作原則上于4月15日前結束,各市須在4月20日前將體檢信息上報省教育考試院。體檢結束后,各體檢站須使用省教育考試院下發(fā)的軟件,打印書面的體檢結論以及是否基本符合軍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體條件等信息,并及時通知考生本人。體檢結論經考生本人簽字確認后生效,任何人不得更改。
3.體檢時患有肝炎、肺結核等傳染病或先天性心臟病的考生,經治療符合體檢標準的,在體檢信息上報后,如需申請修改體檢結論,須經市中心體檢站復檢后作出最終結論,于6月30日前報省教育考試院高校招生處審核、修改。高考錄取期間,考生體檢結論一律不得修改。
4.各市要組織專人,認真檢查、復核體檢信息,發(fā)現問題及時反饋體檢部門,并按規(guī)定程序核實更正。最終核準的體檢信息須于5月30日前以光盤形式報省教育考試院高校招生處和網絡信息中心,并將體檢不合格的考生名單以及不合格原因報省教育考試院高校招生處。
5.各市須認真做好殘疾考生的登記上報工作,于5月30日前,按附件要求通過OA系統(tǒng)將殘疾考生體檢情況報省教育考試院高校招生處。
六、其他事項
請各市招辦(考試院、招考中心)于體檢工作開始前,將本市所轄縣(市、區(qū))的體檢工作日程安排,報省教育考試院高校招生處。屆時,省教育考試院將組織人員進行巡查。
請各市招辦(考試院、招考中心)速將本通知轉發(fā)至本市各縣(市、區(qū))招辦。如國家相關部門有新規(guī)定的,按新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