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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11名高考“移民”報名 副校長二審被判緩刑

2016-02-25 12:22:19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

  收受2.2萬好處費 幫11名高考“移民”報名

  寧縣三中原副校長二審被判緩刑


  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訊(記者董子彪)寧縣三中原教導主任、副校長王某某收受他人錢財為跨省“移民”高考生違規(guī)報名。2月24日記者獲悉,慶陽市中院再審該案并終審判決,王某某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處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

  收受錢財違規(guī)為他人報名參加高考

  2008年1月份,河南省焦作市人趙某(已判刑)來到時任寧縣三中教導主任王某某辦公室內,要求王某某為幾名河南籍考生在寧縣三中報名參加高考,并表示每名學生給2000元作為報酬,王某某表示同意,并為趙某提供了2008年甘肅省普通高校招生報名登記表。之后,趙某再次到王某某辦公室內,提供了王某、趙某等11名考生的戶籍資料和高考報名表,并交給王某某2.2萬元。后王某某違反高考報名規(guī)定,利用趙某提供的學生信息,為11名考生辦理了高考報名登記,并上報慶陽市寧縣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隨后又私下指使本校學生冒名頂替11名河南籍考生參加英語聽力測試和體檢,使這11名學生通過高考資格審查,取得考試資格。

  在報名中,王某某支付11名考生高考報名費后將剩余17820元歸個人所有。

  事件告發(fā)當事人一審被判緩刑

  2008年6月5日,慶陽市“高考移民”事件被告發(fā),2009年2月11日,慶陽市公安局將該系列案分別移交鎮(zhèn)原、寧縣公安局辦理。王某某于2013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2014年3月26日,寧縣法院一審認為,王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違規(guī)操作,為11名不符合條件的考生辦理了報名手續(xù),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遂判決其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認為已過追訴期且悔過可輕判

  2014年7月18日,慶陽市中院二審認為,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的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上訴人王某某犯罪行為實施終了時間為2008年6月份,至偵查機關初查之日,已過追訴期限,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終止審理,遂依法判決,維持寧縣法院對其犯受賄罪的定罪、處刑部分;撤銷對其犯濫用職權罪的定罪、處刑部分;其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終止審理。

  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慶陽中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再審決定,對該案提起再審。法院再審認為,王某某非法收受他人現金2.2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和受賄罪。二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王某某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終止審理”,屬適用法律錯誤,且判處不當,為此予以糾正。鑒于王某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具有悔罪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從輕判處。

[標簽:2016高考 高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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