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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工作實施意見(3)

2016-05-17 13:53:10山東省教育廳

  十一、新生入學報到和復查

  根據(jù)《山東省公安廳關于我省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錄取本省新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的通知》(魯公發(fā)〔2007〕289號)要求,我省高校錄取的本省新生,入學后一律不再辦理戶籍遷移;被外省高校錄取的我省新生,可自愿選擇是否辦理戶籍遷移?忌鷳{錄取通知書和居民身份證到有關部門辦理戶籍、黨團關系遷移等,并攜帶中學(人事)檔案,按高校有關要求,辦理報到手續(xù)。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同意后方可延期報到。

  對未經(jīng)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該部分考生名單(含考生號)進行匯總,于本校規(guī)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之后20天內(nèi)報送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據(jù)此注銷其錄取資格并報教育部備案。

  高校必須加強新生入學資格的復查工作!朵浫⊥ㄖ獣肥强忌〉萌雽W資格的重要憑證,在新生入學報到時要嚴格審查。要將其與《準考證》、中學(人事)檔案、電子檔案、優(yōu)惠照顧的原始證件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包括《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進行反復比對,做到準考證、錄取通知書、居民身份證中的照片等信息和本人一致,凡不一致者,不得注冊。入學后,要切實做好新生的體檢復查工作,對隱瞞既往病史或發(fā)現(xiàn)與原體檢結論不符者,要將具體事項填寫《體檢復查登記表》。通過復查,如發(fā)現(xiàn)偽造材料取得報考資格者、冒名頂替者或體檢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堅決予以清退。高校要將各類違紀舞弊考生的處理結果于11月底之前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十二、對違反規(guī)定行為的處理

  (一)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zhí)行。

  對違規(guī)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yè)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二)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違規(guī)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至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guī)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yè)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

  4.故意擾亂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5.擅自泄露、出售、偷換、更改考生報名、志愿、成績、錄取信息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

  6.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guī)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7.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8.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9.利用計算機網(wǎng)絡惡意攻擊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tǒng)、信息系統(tǒng)及有關網(wǎng)絡、設備;

  10.其他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三)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guī)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jīng)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jù)《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相關規(guī)定,視情節(jié)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guī)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三、信息公開公示

  (一)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應及時公布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高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填報志愿資格分數(shù)線、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shù)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征集志愿高校分專業(yè)缺額招生計劃;公示我省享受照顧政策的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名單,以及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測試合格考生名單等。

  縣(市、區(qū))招生辦公室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本校享受照顧政策的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名單,以及高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測試合格考生名單等。

  高校要在其網(wǎng)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自主選拔錄取試點測試合格考生名單。

  (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h(市、區(qū))招生辦公室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

  (三)各級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guī)定及時調(diào)查處理。

  十四、其他類別招生

  (一)中國普通高等學校聯(lián)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qū)及臺灣省學生,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軍事(含國防生)、公安院校的招生辦法另文下達。

  (三)現(xiàn)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

  (四)藝術類專業(yè)、體育類專業(yè)、少數(shù)民族預科班、少年班、高水平運動員、保送生、飛行員、本科高校綜合評價招生、春季高考招生、高職院校單獨招生、高職院校招收貧困家庭學生專項計劃、注冊入學、運動訓練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等類別招生辦法按有關文件執(zhí)行。
 

[標簽:2016高考 山東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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