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爭議: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是否入刑追責
2016-08-10 10:54:13人民網
導語:近年多地發(fā)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應該入刑追責?記者采訪多位法律界人士,他們對篡改者是否應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可能涉及的罪名意見提出了不同觀點。
近日,“山東青島膠州考生志愿被篡改”一事引發(fā)社會高度關注,涉嫌篡改者已被提請逮捕。隨即,山東菏澤單縣也發(fā)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目前涉嫌篡改者被刑事拘留。往年高考過后,也屢有關于同學、老師篡改他人志愿的案例發(fā)生。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應該入刑追責?人民網記者采訪多位法律界人士,他們對篡改者是否應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可能涉及的罪名意見提出了不同觀點。
近年來多地發(fā)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
據報道,此次“膠州考生志愿被篡改”事件中,篡改者郭某與被篡改者常某常某用同一臺電腦進行高考志愿填報。由于兩人都報考了陜西師范大學體育教育專業(yè)免費師范生,郭某考慮到自己分數低于常某常某,為增加錄取機會,偷改了常某常某的填報志愿。
膠州警方8月3日發(fā)布消息稱郭某涉嫌違法犯罪,依法對其采取強制措施。8日,記者從青島市公安局獲悉,膠州警方5日已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提請逮捕郭某。
隨后,山東省菏澤市單縣又曝出一起高考志愿篡改事件。據媒體報道稱,警方介紹,單縣一中陳某由于嫉妒心理,一共進入5名同班同學的報名系統(tǒng),篡改了4人的高考志愿,第5人因為分數沒有他高,就沒改。犯罪嫌疑人陳某5日被警方刑拘。記者8日致電單縣公安局宣傳科,詢問該案進展、陳某可能涉及的罪名,接線工作人員表示表示需要了解一下相關情況再予以回復。截至發(fā)稿時,記者未收到回復。
上述5名山東籍考生的遭遇并非孤例,記者經調查發(fā)現,近年來,多地都發(fā)生了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其中既有個別教師為謀取利益,篡改考生志愿;也有同窗好友出于個人目的,篡改同學志愿:2011年,安徽省全椒縣三圣中學37名高考生志愿被改;2012年,河南省周口衛(wèi)生學校14名學生志愿被改,第一志愿均變成山東某職業(yè)學院;2014年,山西考生梁繼鵬高考志愿被同學篡改,江西新余市分宜二中2名學生、彭澤縣二中1名學生志愿被老師篡改。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是否構成犯罪?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針對篡改高考志愿者如何處罰的問題,記者查閱此前相關案例。據媒體報道,在2012年,篡改四川眉山12名考生高考志愿的3位涉案老師則分別因“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到八個月不等。
相較為謀取篡改學生志愿老師,出于個人目的篡改同學志愿的考生,對其后續(xù)處罰、是否構成犯罪,各方存有爭議。法律界人士對于篡改他人志愿的后續(xù)處罰、是否構成犯罪等存不同意見。
填報高考志愿的個人用戶名和密碼屬于個人信息方面的范疇,也屬于個人隱私。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曲新久指出,《刑法》修正案(九)有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規(guī)定。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但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看具體情形。
很多人質疑是不是應歸為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tǒng)這樣類似的罪名。
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朱明勇指出,膠州案例中的郭某并非非法侵入或者破壞計算機系統(tǒng),他是通過用戶名和密碼進入的。相較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他的行為可能更接近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因為考生填報的志愿院校,屬于通過電子數據的形式發(fā)送的私密通信。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修改他人志愿,等于修改他人私密通信內容。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朱明勇指出,只有情節(jié)嚴重才追究刑事責任。另外本案被侵害者對侵害人表示諒解,這種情況下應綜合評審這種結果是否嚴重。
就膠東案例,《檢察日報》今日刊文指出,因為方方面面的努力,常某最終還是收到了陜西師范大學的錄取通知書,常某及其家人也因此原諒了郭某的行為。但郭某的犯罪行為已然產生非常惡劣的影響。首先是直接導致了常某沒能按照正常程序被錄取,對常某及其家人的傷害(主要體現在精神方面)顯而易見。其次,公安的介入以及超常規(guī)的錄取程序,加大了方方面面的運行成本,也使得正常錄取程序的公信力受到了負面影響,高考威信受到破壞。常某最終能夠上大學,應該感謝警方的及時破案、省招辦和陜西師大的“特事特辦”以及輿情的關注和呼吁,而不能認為是“郭某犯罪不夠嚴重”所致。常某及其家人對郭某的諒解,不能構成對郭某從輕處罰的充分條件。常某的“諒解書”也不應動搖法律對郭某的嚴懲。
是否入刑意見不一
有觀點指出,目前我國《刑法》中并無關于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明確規(guī)定。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指出,篡改他人志愿的案例發(fā)生后,要考量填報志愿的軟件系統(tǒng)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或者考生本人是否存在疏忽,填報志愿后未安全退出系統(tǒng)、未保存好密碼等。因為事后的懲罰永遠趕不上事先預防帶來的效果要好。
此外,洪道德認為可將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為入刑。他指出,篡改他人志愿的行為,可能導致受害者失去上大學的機會、從而影響其未來職業(yè)選擇、預期勞動報酬。他建議量刑參照《刑法》有關考試方面犯罪的規(guī)定。據《刑法》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同時,洪道德建議,如果將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當做一種犯罪行為,在處罰上應以經濟處罰為主,以人身權利處罰為輔。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世洲不主張將篡改他人志愿納入刑法。他的理由,一是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屬罕見個例,很難成為大規(guī)模事件。第二,被害人自己本身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進行有效的防衛(wèi),把密碼保管好可能避免被篡改的情況發(fā)生。而刑法是社會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線,在這之前采用其他的手段完全能夠很好地處理。
曲新久也認為無需針對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案例對現有法律進行修改。就比如《刑法》中已有故意毀壞財物罪,不可能再單獨規(guī)定一個損壞公共廁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