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現行高考報名錄取政策匯總及解讀
2016-11-23 09:56:18青海招考信息網
恢復高考以來,針對在青高考報名錄取條件問題,省招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等有關部門先后聯合或單獨下發(fā)過6個文件,目前還在繼續(xù)執(zhí)行的政策規(guī)定條款分散在2000-2013年的4個文件中(青教招委﹝2000﹞7號、﹝2006﹞33號,青招委﹝2011﹞42號、﹝2013﹞4號)。為便于考生和家長能夠清晰了解和掌握我省報考規(guī)定,特做如下歸納解讀:
一、基本規(guī)定
(一)我省高考中的“直系親屬”,指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
(二)在我省工作并持有我省常住戶口的干部職工(或夫婦一方)、世居農牧民、無從省外往省內遷移戶籍經歷的久居城鎮(zhèn)居民,其子女在我省有常住戶口者,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高校。
(三)曾在我省工作滿5年,現已調離青海的干部職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戶口仍留在青海,子女高中階段在青就讀,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高校。曾在我省工作不滿5年,現已調離的干部職工,本人(或配偶)及子女戶口仍留在青海,子女高中階段在青就讀,屬城鎮(zhèn)戶口者,可以報考省內普通高校。
二、特殊規(guī)定
(一)引進我省的高層次人才(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或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頒發(fā)聘書或證書者),本人及子女戶口已遷入青海的,在青在職期間,其子女可在我省辦理學籍登記后參加高考。
(二)對個別情況特殊又無直系親屬在青,如孤兒被人收養(yǎng),經法律部門認可并公證,且在青就讀高中滿3年者,可以報考省內外普通高校。
三、省外在青務工人員隨遷(讀)子女報考規(guī)定
省外在青務工人員包括:務工人員、投資經商人員、省外企業(yè)在青開辦分公司的派入員工等。
(一)家長和考生已經在青落戶者報考規(guī)定
1. 父母雙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戶5年以上(高考前);考生在我省就讀高中滿3年并參加了我省高中學考?梢栽谖沂⒓痈呖疾罂际韧馄胀ǜ咝。
2. 父母雙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戶3年以上、不滿5年(高考前);考生在我省就讀高中滿3年并參加了我省高中學考?梢栽谖沂⒓痈呖疾罂际韧馊炯耙韵略盒。
3. 父母雙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青落戶1年以上、不滿3年(高考前);考生在我省就讀高中滿3年并參加了我省高中學考?梢栽谖沂⒓痈呖疾罂际热炯耙韵略盒。
4. 采用原戶籍省(市、區(qū))分數線參與我省相應批次院校的錄取,條件是:父母雙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在高考報名前已在我省落戶、學籍在高考報名前已轉入我省?梢栽谖沂⒓痈呖迹捎闷湓瓚艏w出省(市、區(qū))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參與青海省內相應批次高校的錄取。其原籍省(市、區(qū))高考科目須與我省一致,如不一致則由省招辦按照我省高考分值進行折算。考生原籍同批次分數線低于我省的,則按我省分數線執(zhí)行。
(二)家長和考生持有“居住證”者報考規(guī)定
考生父母或一方確在我省務工或經商,且在我省辦理了“居住證”,考生高中3年在我省中學就讀并參加了我省高中學考,可以在我省參加高考并報考省內高職院校、省內外中職學校(中專、職校、技校)。
四、對幾種特殊類型考生的資格審查
(一)從省外調動到我省行政(事業(yè))單位工作的正式在編人員,在提供了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或市、州政府同意調入的會議紀要、調入批復等相關文件材料,本人及子女戶口已遷入我省,子女在我省辦理了學籍登記的,可在我省參加高考并參與省內外普通高校的錄取。
(二)省外居民與我省居民重組家庭后,將其中一方及子女戶口遷入我省,落戶時間達到省招委規(guī)定的“兩五一三”條件或相應限報年限,子女在青就讀高中滿3年者,可在我省參加高考并報考相應批次院校。
(三)省外在青務工人員及隨遷子女在青落戶后,又將家長或子女的戶口轉回原籍,之后再次遷入我省的,其在青落戶時間從再次落戶時間算起。
(四)在青務工人員從省外遷入戶口后,其在青申報出生落戶子女高考,除要求考生在青就讀高中外,父母一方的落戶時間也要達到省招委規(guī)定的“兩五一三”條件或相應限報年限。
(五)從出生就落戶在青海,戶籍在實際監(jiān)護人名下且監(jiān)護人為青海久居戶籍,小學、初中、高中都在青海省內學校就讀并有完整的正式學籍者,由其就讀高中學校和考區(qū)招辦根據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共同審查公示后(不少于10個工作日),可給予正常報考。但不包括直系親屬(父母雙方或一方)健在或在省外者;不包括從省外遷入戶籍、轉入學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