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考生信息64萬余條 黑客一審獲刑6年
2017-08-25 17:55:22新京報
8月24日,“徐玉玉案”中“另案處理”的黑客杜天禹在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記者注意到,該案當庭宣判,杜天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獲刑6年,并被處罰金6萬元。
植入木馬獲取考生信息64萬條
經查明,2016年4月初,被告人杜天禹利用網(wǎng)絡漏洞工具,通過植入木馬的方式,非法侵入山東省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信息平臺網(wǎng)站,取得該網(wǎng)站管理權限,非法獲取2016年山東省高考考生個人信息64萬余條。
后杜天禹通過騰訊QQ、支付寶向陳文輝(另案處理)出售上述信息10萬余條,獲利14100元。陳文輝通過其向杜天禹購得的上述信息,組織多人實施電信詐騙活動,撥打詐騙電話1萬余次,騙取他人錢款共計20余萬元,并造成高考考生徐玉玉死亡。
羅莊區(qū)法院發(fā)布的信息顯示,杜天禹當庭自愿認罪。
經過法庭調查、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經評議,并報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當庭進行了宣判,認定被告人杜天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對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符合“情節(jié)特別嚴重”情形
記者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5月,“兩高”發(fā)布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其中規(guī)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造成被害人死亡等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即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
■釋疑
黑客為何未與詐騙犯一同受審?
6月27日上午,涉徐玉玉案的陳文輝等7人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在山東省臨沂中院審理。當時沒有一同受審的就是販賣包括徐玉玉個人信息在內的山東省高考學生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杜天禹。
當時據(jù)臨沂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透露,個人信息遭到泄露是造成徐玉玉詐騙致死重要原因,但由于涉及的罪名、調查取證的進度等多種因素,杜天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作為獨立案件單獨移送起訴。
昨天,徐玉玉案代理律師、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椿暉告訴新京報記者,杜天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侵犯的客體眾多,徐玉玉是受害者之一,其家屬沒有參與杜天禹案的庭審,“除了徐玉玉之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更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關注,”袁椿暉還表示,認可法院關于杜天禹案的判決結果。
此前,7月19日上午,山東臨沂中院就被告人陳文輝等人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公開宣判。主犯陳文輝一審因詐騙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6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之后,主犯陳文輝等三人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