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簽訂的所有不平等條約及影響,歷次考試必考!(3)
2020-02-19 22:38:40高考網(wǎng)整理
中英《煙臺條約》
或稱《滇案條約》,1876年9月13日簽訂。
主要是:
1. 英國得派員至云南調(diào)查;
2. 英國可經(jīng)甘肅、青海、四川等地進入西藏,轉赴印度;并可由印度進入西藏;
3. 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為通商口岸;
4. 租界免收洋貨厘金;
5. 減少進口稅。
中法《會議簡明條約》
1884年5月11日簽訂。
主要是:
1. 清政府承認法國與越南訂立的不平等條約;
2. 允許在中越邊境開埠通商;
3. 調(diào)回在越南的中國軍隊。
《中法新約》
又稱《越南條約》,1885年6月9日簽訂。
除要中國承認法國在越南的特權外,還降低了中越邊界的進出口稅率;日后中國修筑鐵路應向法國商辦;法國退出臺灣、澎湖。
甲午中日戰(zhàn)爭時訂立
、 中日《馬關條約》
1895年4月17日簽訂。主要是
1. 中國承認朝鮮由日本控制;
2. 日本強占臺灣、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
3. 賠償日本軍費二億兩;
4. 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5. 允許日本人在各通商口岸任便設領事館和工廠;
6. 日軍占領威海衛(wèi),俟賠款付清后才撤退。
② 中日《交收遼南條約》
1895年11月8日簽訂。竟要清政府以三千萬兩“贖回”遼東半島。
八國聯(lián)軍戰(zhàn)爭時訂立
相對于兩次鴉片戰(zhàn)爭來說,甲午中日戰(zhàn)爭和八國聯(lián)軍侵華涉及到的條約內(nèi)容對考生來說可是一個大大的福利,只有一個需要重點記憶的內(nèi)容,但涉及的國家之多也需要大家做詳細了解呦。!
、 《辛丑條約》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與英、美、俄、德、日、法、意、西班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十一國簽訂。主要是:
1. 中國賠款四億五千萬兩,分三十九年還清,年息四厘,本息合計達九億八千多萬兩;
2. 將北京東交民巷劃為外國使館區(qū),中國人不準居;
3. 拆毀大沽炮臺及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臺,外國軍隊駐扎北京和從北京到山海關沿線的十二個重要地區(qū);
4. 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參加“與諸國仇敵”的各種組織,違者處死;
5. 各地官員如發(fā)生“傷害諸國人民”事件,必須立即鎮(zhèn)壓,否則立即撤職,永不任用;
6. 清政府承認附和義和團的錯誤,向帝國主義“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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