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信息公開和誠信教育
2020-06-30 09:17:40網絡整理
信息公開和誠信教育
56.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招生機構、有關高校、中學須按規(guī)定分別公開考試招生相關信息,做好公開公示工作。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公布浙江省招生政策、計劃、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tǒng)考成績及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錄取工作細則、統(tǒng)考各類各段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征求志愿計劃等,公示政策加分考生名單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等。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預留計劃及使用原則,招生章程及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分專業(yè)錄取人數和錄取最低分、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招生咨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lián)系方式等。
市、縣(市、區(qū))考試招生機構在當地考試招生網或教育網上公布考試招生的有關信息,公示本地政策加分考生名單,并在報名、考試、志愿填報、錄取期間通過多種媒介、載體及時向考生提供信息服務。
57.保送生、強基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由學校、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分別審核并在學校、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網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設區(qū)市考試招生機構和考生所在中學(或單位)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9月底。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招生機構、有關高校、中學等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國家有關信訪規(guī)定及時調查處理。
58.各級考試招生機構和高校、中學要加強對考生和工作人員的誠信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愿、錄取等階段的誠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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