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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山師范學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2)

2021-05-28 06:36:17陽光高考


高考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九條 本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yè)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第四十條 本校招生專業(yè)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qū)、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yè)目錄。

  第四十一條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體育教育專業(yè)因用人單位對畢業(yè)生視力、身高有要求,請雙眼裸眼視力低于4.7,男生身高低于168cm、女生身高低于158cm的考生慎重報考。

  第四十二條 師范類專業(yè)學生考取《教師資格證》按《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檢標準》要求,請報考師范類專業(yè)的考生根據自己的身體條件,對照最新體檢標準慎重報考。

  第四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wèi)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yè)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guī)定辦理,予以轉專業(yè)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四十四條 經本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xù),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四十五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guī)行為者,將按規(guī)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zhí)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四十六條 本校收費標準按《廣東省發(fā)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fā)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fā)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普通高校學分制收費的管理辦法》(粵發(fā)改價格〔2016〕366號)公布的標準執(zhí)行。

  1.學費標準:

  本科專業(yè):文史類、財經類、管理類專業(yè)4590元/生·學年;理工類、外語類、體育類專業(yè)5190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yè)10000元/生·學年。

  ?疲ǜ呗殻⿲I(yè):普通類(非藝術類)專業(yè)5250/生·學年,藝術類專業(yè)10000元/生·學年。

  2.住宿費:

  校本部及韓東校區(qū)住宿費每生每學年650-1600元不等;潮州師范分院住宿費每生每學年600元;入學后按實際住宿情況結算。

  上述收費項目及金額為上年度物價標準,如遇學費調整,按省政府批準同意實施的標準執(zhí)行。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四十七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本校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我校積極拓展資助渠道,不斷加大助學力度,建立了包括國家和學校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和學校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減免學費、新生專項資助、社會資助等資助項目和“綠色通道”在內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可在開學前向戶籍所在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可通過學校“綠色通道”先辦理注冊,入校后再申報家庭經濟困難,經核實認定后給予新生專項資助。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詢、監(jiān)督與申訴

  第四十八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68-2525449

  傳    真:0768-2525449

  電子郵箱:hs_zsb@hstc.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hstc.edu.cn

  招生網址:http://zsb.hstc.edu.cn

  第四十九條 學校紀委辦公室、監(jiān)察處負責監(jiān)察、監(jiān)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監(jiān)督電話:0768-2523139

  電子郵箱:hs_jwb@hstc.edu.cn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本校2021年夏季高考本、專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韓山師范學院授權韓山師范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qū)、市)的規(guī)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qū)、市)的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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