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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理工學院2022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

2022-02-28 15:12:32溫州理工學院


高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精神,深化完善高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綜合改革試點方案》和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辦學特色和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zhí)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guī)定,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

  第三條 學校招生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jiān)督。

  第四條 本章程適用于溫州理工學院2022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全稱:溫州理工學院

  第六條 學校代碼:13289  浙江省代碼:0123

  第七條 溫州理工學院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設立的全日制公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學校辦學定位為應用型高等學校,主要培養(yǎng)區(qū)域經濟社會發(fā)展所需要的高素質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

  學校占地面積901.8畝,下設8個二級學院和1個公共教學部,27個在招本科專業(yè),涵蓋理學、工學、經濟學、法學、藝術學、文學和管理學七大學科門類,全日制在校生9600余人。

  第八條 學校位于浙江省溫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濱海二十二路326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學校成立“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有關工作。

  第十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協(xié)調處理學校“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學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對“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錄取工作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同時接受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門、考生和社會的監(jiān)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和報名條件

  第十二條 學校2022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面向浙江省招生,總計劃數為30人。具體招收專業(yè)(類)、計劃數、選考科目如下表:

招生專業(yè)(類)

計劃數

學制

選考科目

工商管理(創(chuàng)業(yè)教育管理)

5

四年

不限

英語

5

四年

不限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5

四年

物理(1 門科目考生必

須選考方可報考)

機械類(機械工程、車輛工程)

10

四年

物理(1 門科目考生必

須選考方可報考)

土木工程

5

四年

物理(1 門科目考生必

須選考方可報考)

  第十三條 報名條件

  1.已經參加2022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

  2.考生選考科目須符合所報考專業(yè)2022年選考科目要求;

  3.學業(yè)水平測試成績A等加B等數不少于5個,其余為D等及以上,且綜合素質評價均為B等及以上(高考改革前的往屆生不低于P等)。

  第五章  報名方式和報名材料

  第十四條 報名方式

  采取網上報名方式。凡符合報名條件的學生請登錄溫州理工學院招生網,點擊“‘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報名系統(tǒng)”,根據網上提示的報名流程辦理報名相關手續(xù),填寫并打印《溫州理工學院“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申請表》。

  第十五條 報名材料

  申請人需提供材料如下:

  1.《溫州理工學院“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申請表》。申請表上需本人簽名,并加蓋學校公章或教務處公章,否則無效;

  2.身份證原件(正反面);

  3.個人陳述,內容包括自身成長經歷及體會、個性特長、家庭情況,進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設想等,字數控制在800字左右;

  4.高中階段獲獎證書或資格證明材料;

  5.能體現個性特長的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請以掃描件或照片上傳到報名系統(tǒng),無需郵寄書面材料。如提交的申報材料不全、未按要求上傳或圖片模糊不清的視為放棄。若考生所上傳書面材料中的報考專業(yè)與報名系統(tǒng)最后一次提交的報考專業(yè)不一致,則以系統(tǒng)為準。

  第六章  選拔程序

  第十六條 書面評審

  學校“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對考生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書面評審成績從高到低按照不超過招生總計劃數1:10的比例,確定通過我校書面評審的考生名單,末位同分者全部按通過處理。

  書面評審成績?yōu)榭忌膶W業(yè)水平測試折算成績,成績折算標準:A等計10分,B等計8分,C等計4分,D等不計分。學業(yè)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等第以“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試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下載數據為準。如通過資格審核人數不足招生計劃總數的10倍則全部考生進入綜合測試環(huán)節(jié)。

  第十七條 綜合測試

  通過書面評審的考生須參加我校組織的綜合測試。

  1.我校的綜合測試采用所有專業(yè)統(tǒng)一面試,主要考察學生的專業(yè)素養(yǎng)、學習潛質和綜合素質,成績滿分為100分。

  2.綜合測試結束后,按招生計劃數1:5的比例確定入圍考生名單(同分帶入),考生可通過學校“三位一體”報名系統(tǒng)查詢綜合測試成績及入圍信息,最終入圍考生名單在學校官網上予以公示,并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第十八條 時間安排

  1.報名時間:2022年3月1日上午9:00至3月22日下午16:00;

  2.書面評審:2022年3月23日-3月28日;

  3.初審查詢、繳費時間:2022年3月29日—4月6日;

  4.打印準考證時間:2022年4月7日—4月15日;

  5.綜合測試時間:2022年4月17日(具體安排詳見準考證);

  6.最終入圍名單公示及綜合測試成績查詢時間:4月25日起。

  第七章  錄取辦法

  第十九條 入圍考生須參加2022年高考。志愿填報時須在普通類提前錄取將溫州理工學院填為第一院校志愿,所填報的專業(yè)須符合選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條 學校對進檔考生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yōu)錄取。具體折算方法如下:

  綜合成績=學業(yè)水平測試成績×20%+綜合測試成績(折算成滿分100分)×20%+高考文化分(折算成滿分100分)×60%。其中,學業(yè)水平測試科目A等計10分,B等計8分,C等計4分,D不計分(高考改革前的往屆生報考三位一體的,通用技術、信息技術的學考成績就高采用)。

  考生綜合成績相同時,則按單項順序及分數高低排序,單項順序排列依次為:綜合測試成績、高考總分(同分則按照高考位次號排序)、學業(yè)水平測試成績。高中階段具備相關選修課程學分或相關選修課程成績優(yōu)良的,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第二十一條 專業(yè)投檔辦法:學校按招生總計劃數1:1劃定校內投檔基準線,按“分數優(yōu)先,平行志愿”的原則擇優(yōu)錄取,專業(yè)間不設級差分。當考生綜合成績無法滿足其所填報的專業(yè)志愿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yè)調劑(調劑時須滿足選考科目要求),學校根據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招生計劃未滿專業(yè);如仍不足,則從投檔基準線下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逐一擇優(yōu)錄取到未滿專業(yè),直至滿額。

  第二十二條 若考生志愿填報人數未到總計劃數的110%,則錄取人數控制在志愿填報人數的85%以內。

  第二十三條 凡被“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錄取的學生轉專業(yè)參照《溫州理工學院學生轉專業(yè)實施辦法》。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符合畢業(yè)條件的頒發(fā)溫州理工學院學歷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fā)溫州理工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通過資格審查的考生收取報考費,標準為140元/人;未通過資格審查的考生免收報考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考生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若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fā)現,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fā)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fā)現,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yè)后發(fā)現,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峁┨摷傩彰⒛挲g、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

 。ǘ┰诰C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ㄈ┟懊斕嫒雽W,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yōu)惠資格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guī)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受到?继幜P,在處罰結束后繼續(xù)報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由學校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第二十六條 招生咨詢聯(lián)系方式:

  聯(lián)系電話:0577-86689999;傳真:0577-86689999

  聯(lián)系地址:浙江省溫州市茶山高教園區(qū)溫州理工學院招生與就業(yè)處

  郵政編碼:325035

  學校網址:https://www.wzut.edu.cn/

  招生網址:https://zs.wzut.edu.cn/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學校將視國家疫情防控情況,保留對相關考核內容、方式、時間地點等調整的權利。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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