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浙江省高考加分政策
2024-04-26 21:59:37浙江省教育考試院
符合以下條件的考生享受高考加分等優(yōu)惠政策:
40.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zhàn)區(qū)(原大軍區(q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以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考生,可以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2.高中階段戶籍、學籍、實際就讀均在景寧畬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浙江省所屬高校,可以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3.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和西藏自治區(qū)、軍隊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或者軍隊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在實行傳統志愿投檔的批次,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yōu)先錄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公安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yōu)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yōu)待政策執(zhí)行。
見義勇為犧牲或致殘人員的子女、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
44.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須在網上報名時申請政策加分,并及時按要求提供有關加分項目所需的證件或材料。
45.加分考生資格實行主管部門審核負責和考試招生機構集中公示制度。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zhàn)區(qū)(原大軍區(q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考生加分資格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考生加分資格由僑務部門審核;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加分資格由臺務部門審核;少數民族考生加分資格由民族事務部門會同公安、教育部門審核。
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zhàn)區(qū)(原大軍區(q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自主就業(yè)退役士兵考生,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考生,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等的加分資格審核工作通過浙江教育政務服務網進行,審核合格考生的《政策加分登記表》由浙江教育政務服務網自動生成,并由高考報名點打印存入考生檔案。少數民族考生的加分資格審核工作實行線下審核,審核合格考生的《政策加分登記表》由高考報名點存入考生檔案。
加分考生資格信息實行省級考試招生機構、設區(qū)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考試招生機構、考生所在中學三級公示制度,做到詳實、準確、及時公示,中學還須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公示內容須包括考生姓名、性別、所在中學、加分項目、加分分值及審核單位等。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網上公示信息須保留到當年年底。審核通過且公示無異議的考生,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將加分值加入考生總分或在相關院校錄取時加入總分。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關項目加分。凡是以弄虛作假等手段獲取加分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guī)處理。
同一考生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加分,不得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yè)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46.少數民族本科預科班、民族班生源不足時,經學校申請,最低可降至普通類第二段線,?祁A科班可在第二段線下降不超過60分,專科民族班可在第二段線下降不超過40分。
47.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招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并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生成相應錄取考生名冊電子文檔,加蓋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錄取專用電子印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高校通過錄取系統獲取錄取考生名冊可信電子文檔。高校如需要紙質錄取考生名冊,可向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提出,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在錄取結束后打印寄送。
48.高校根據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經校長簽發(fā)并加蓋高校公章后,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的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國家郵政局有關工作要求執(zhí)行。
49.單獨招生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6月30日前向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報送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50.已確認保送錄取的學生不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其他高校不再錄取。
高校強基計劃考生志愿以在各試點高校報名系統填報的信息為準,“西湖大學創(chuàng)新班”考生志愿以在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試信息管理系統”上確認的報考志愿為準,相關錄取在7月5日前完成。
未納入統招的香港高校的錄取工作,須在7月7日前完成。
報考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浙江大學、中國科學院大學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的考生,須在5月27日登錄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試信息管理系統”,網上確認高水平大學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志愿。兼報多所院校的考生還須確定各校的優(yōu)先錄取順序。未進行網上確認的考生,視作放棄。錄取工作在未納入統招的香港高校錄取之后、浙江警察學院錄取之前完成,同時被多所院校擬錄取的,按5月27日考生自主填報的順序確定正式錄取院校。
凡被上述招生錄取的考生后續(xù)其他高校不再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