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人被“示眾”判刑是殺雞儆猴
來源:紅網 文章作者:盧云東 2009-08-26 17:46:55
8名農民在村內散發(fā)傳單,指控村支書有經濟問題,引來焦作市沁陽公檢法機關的全力介入。當?shù)毓矙C關開會研究后,鄭重立案。8人被逮捕時,脖子被掛了牌子示眾,以及被押上公捕大會舞臺“展覽”。最終,8人均被判刑,上訴后重審結果是量刑的加重。他們再次上訴,焦作法院再次發(fā)回重審,目前結果未明。(8月24日《新京報》)
該事件經媒體報道后,引起很多網民質疑和批評,概括起來有三點:一是縱然這些舉報的農民存在個人目的,進行虛假舉報,其行為的傳播范圍也在村內,情節(jié)并不嚴重,構不上誹謗罪,當?shù)毓珯z法進行立案逮捕并判刑,有濫用司法權的嫌疑;二是即使這8名農民有誹謗的嫌疑,那么應屬被舉報人自訴的案件,以公權力涉入,有以公權報復的嫌疑;三是對舉報人進行“示眾”,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涉嫌違法。對此筆者極為了贊同。
同時,筆者以為出現(xiàn)舉報人被“示眾”這樣事件,看似偶然,實際上是必然的,說穿了舉報人被“示眾”判刑是不過是掌權者演的一出“殺雞儆猴”的把戲。對于這出戲的幕后導演來講,這8名農民不過碰巧被當成了靶子。因為在權力運行缺乏規(guī)范的當今,不少掌權者把權力當作工具,權力濫用例子比比皆是。就拿本事件來講,群眾舉報中掌權者至少有三件事難逃權力濫用的嫌疑,一是該村從2002年到2004年對過往車輛收費,最后調查結論是收了164萬元。二是組織黨員公款到北京旅游;三是關于向建房戶收取1000元地皮費。由這三件事既證明舉報人并非全屬誣告,村委會既有違法事實,又有村務不公開問題,更重要的是村委會違法收費當?shù)劓?zhèn)政府也難辭其咎。正是由于掌權者或多或少,或公或私總有被舉報的空間,導致掌權者最怕被舉報。由此他們就要處心積慮防范舉報者,特別是非正當途徑的舉報,譬如通過網絡曝光、上述村民散發(fā)傳單之類的舉報,因為體制內舉報一是不一定能得到監(jiān)督部門重視進行調查;二是即使進行調查,被舉報人也可能會通過權力擺平。而通過網絡、散發(fā)傳單、媒體曝光形式的舉報,就給被舉報者、調查者制造者輿論壓力,讓雙方都暴露于監(jiān)督者目光之下,這時不公正調查處理的機率就大為降低,使被舉報人付出沉重的代價。
由此,掌權者一旦找到這類舉報者的軟肋,比如舉報內容失真,那么他們就會形成統(tǒng)一聯(lián)盟,進行所謂“依法秉公”處理,以達到“殺雞嚇猴”的功效。這樣的例子并不鮮見,就拿前不久“曹縣帖案”為例,山東曹縣青年段磊因在網上發(fā)帖,舉報該縣莊寨鎮(zhèn)黨委書記郭峰,縣檢察院稱段磊此舉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以涉嫌誹謗罪提起公訴。此案結局是檢察院是以證據不足為由撤回起訴,被羈押近5個月的段磊獲得自由,曹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主要負責同志向段磊家人公開賠禮道歉。此事頗有標桿意義,當然這其中輿論的力量,特別是網絡媒體的力量功能不可沒。有關部門承認對該案存在“理解錯誤”。理解的差錯主要在于該案是否屬于自訴和公訴問題上,因為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筆者在這里之所以舊話重提,既因為此案與本案有許多異曲同工之處,也希望本案同樣能上演“曹縣帖案”結局,同時更希望掌權者能此案為戒,不要再上演“殺雞嚇猴”的把戲,因為網絡時代,誰都不是一嚇就怕的“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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