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解決方法
來源:中國律師網 2009-08-26 21:00:09
專利侵權解決方法
按照目前有關規(guī)定,專利糾紛可以通過行政處理或法院訴訟來解決。有權處理專利糾紛的行政機關有省一級、省會城市、經濟特區(qū)、沿海開放城市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部門,以及省會城市、經濟特區(qū)、沿海開放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例如汕頭市人民法院和汕 頭市專利管理局都可以受理專利糾紛的案件。
通過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專利權糾紛,較之訴訟來說,手續(xù)簡便,方式靈活,況且專利管理機關有一批既有較強專業(yè)知識,又熟悉法律的執(zhí)法人員,所以處理起來直接快捷,有利于糾紛的盡快解決。有的侵權人為了拖延時間,隨便找個理由,向專利局提出撤銷專利權或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無效請求,這時人民法院必須中止案件的審理,等待專利局或復審委員會的結果。所以案件有時一拖就是幾年,產品從暢銷都變成不好銷 .但是作為專利管理機關,在分析請求人提出的證據(jù)以后,認為證據(jù)不足的,可以不中止審理。所以對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通過行政處理更顯其優(yōu)勢,當然經過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后,當事人不服,也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是一般解決民事糾紛的辦法,其長處在于人民法院的判決、調解書具有直接的強制執(zhí)行效力。但是通過訴訟解決專利糾紛,也存在著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如專利侵權糾紛往往涉及專業(yè)技術問題,法院要請專家咨詢,請專家鑒定評議,所以,訴訟時間經常拖得太長,當事人耗盡精力,也不利于專利技術的實施利用,盡快轉化為生產力。
收集證據(jù)、核查事實
一項專利權是否被他人侵犯,首先要查明是否有已構成侵權的事實,這些事實完全要靠證據(jù)來證明。因此,及時、全面地收集有關證據(jù)是非常重要的。
這時應特別注意收集侵權的物證和書證。
物證——主要是侵權產品。侵權產品是十分重要的證據(jù),而且它的取得也并不困難。
書證——一般應包括兩個部分:
其一,證明專利權人有專利權,如:專利證書、專利申請文件、專利實施許可或專利權轉讓合同書等;
其二,證明侵權方實施了侵權行為,如:侵權方與他人的訂貨合同或轉讓合同、銷售發(fā)票或銷售產品說明書,技術對比文件等等。
在有些情況下,往往一兩份有力的書證就可以認定侵權事實的存在。
對專利權本身重新評估
對侵權行為的調查判斷最終可能會引起侵權訴訟,而侵權訴訟的勝與負,在很大程度 上要看專利權人手中的專利權是否無懈可擊。因此,專利權人應當對自己專利權的專利性重新進行分析、評估,對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性強弱作出判斷,切不可因為自己已經獲利專利權就濫用訴訟,如果是這樣,在侵權訴訟中一旦對方反訴該專利權無效,將會使自己措手不及,還可能造成訴訟中轉勝為敗,F(xiàn)實生活中這種例是不少的。
例如,有一起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在被人民法院認定侵權事實成立,賠償不可避免的情況下,被告以該實用新型專利不具備新穎性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當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無效請求,維持該實用新型專利有效后,侵權被告又以該專利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為由,第二次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這一次理由成立,復審委員 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這樣一來,專利權便無從談起。侵權訴訟由于被告反訴專利權無效而中止三年,由于專利權人起訴時態(tài)度強硬,要求對被告侵權行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因此,當該專利權被最終宣告無效后,原侵權糾紛案的被告要求原專利權人賠償損失,搞得原專利權人十分被動。
所以,起動訴訟程序以前重新評價專利權的穩(wěn)定性是十分必要的。
侵權警告
在提起專利訴訟前,專利權人向侵權方發(fā)侵權警告,這在我國專利法中并無規(guī)定,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卻被經常使用,而且還常取到較好的作用。
要切實做好警告前的調查研究工作,必須在對侵權的認定有絕對把握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侵權警告信的寫法可以根據(jù)不同情況,口氣可以強硬,也可以緩和。一般應寫明以下內容:
(1)專利權人的專利號,專利的主要權項內容;
(2)對方的產品或方法侵害了該專利權,希望中止或禁止對方制造、銷售和使用的行為;
(3)希望對方于何時就此作出答復;
(4)如果對方不作答復,專利權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起訴時機的選擇
實踐中,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往往一發(fā)現(xiàn)有侵權行為出現(xiàn),便立即提起侵權訴訟 ,而在訴訟中又常常因為證據(jù)不足,或自己的專利不具備專利性,或對方根本不侵權,給自己造成被動以至釀成更大損失。因此,起訴一定要慎重,要選擇好時機。
根據(jù)專利法的規(guī)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 或者應當?shù)弥謾嘈袨橹掌鹩嬎。專利權人只要在這兩年的訴訟時效內起訴即可,并不都是越早越好。
在許多情況下,專利產品的出現(xiàn)并不影響專利權人的經濟效益,此時,專利權人不必急于提起訴訟,而應當把訴訟前的準備工作盡量作充分。只有在該專利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獨占市場,且市場需求量又不大或者產品屬時令產品、季節(jié)性很強時,及時起訴才是必要的。
如果專利權人有絕對勝訴的把握,又擔心侵權方會因提起訴訟而轉產、改行、毀滅證據(jù)、藏匿財產,可以在起訴的同時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請,以有利于案件審結后判決 的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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