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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原則

來源:網(wǎng)絡資源 2009-08-26 18:05:01

  《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

  該原則要求公、檢、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堅持群眾路線,必須深入群眾,向群眾作調(diào)查,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的監(jiān)督,取得群眾的支持和幫助。

  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原則在刑事訴訟法第 43、63條等規(guī)定中,均有具體體現(xiàn),即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jù)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xié)助調(diào)查;對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或者是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實行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原則的意義:使群眾從參加刑事訴訟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教育、鍛煉,取得經(jīng)驗、教訓,動員群眾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從根本上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會秩序,預防和減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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