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高考時事政治 浙江天臺寶馬車主撞死母子逃逸一審被判4年
來源:網絡資源 2009-10-17 07:08:43
中新網臺州10月16日電(記者柴燕菲通訊員王先富徐喜霞)10月16日下午,浙江省天臺縣人民法院對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8.16”寶馬車撞死母子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肇事者有逃逸、致二人死亡、負主責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故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戴天涯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戴天涯與朋友在天臺縣英皇歌廳唱歌,并喝了啤酒。22時左右結束,被告人戴天涯自己駕駛寶馬轎車,22時25分,途經天臺縣三合鎮(zhèn)下坊村路段時,因車輛交會與前方路上自左往右橫過道路的行人席麗萍及抱在懷中的兒子王毅發(fā)生相撞,造成席、王兩人受重傷,經送天臺縣人民醫(yī)院途中席麗萍死亡、王毅經送臺州市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09年8月18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天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此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被告人戴天涯應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戴天涯棄車逃離現場,于2009年8月17日凌晨2時左右向天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投案時,經檢測酒精含量為0.72mg/ml。2009年8月25日,天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召開責任公開認定會,認定被告人戴天涯構成逃逸。2009年9月1日,雙方在天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達成了調解書,由被告人方賠償了被害人方經濟損失人民幣751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戴天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guī)定,酒后盲目駕駛車輛,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酒后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離現場以逃避法律追究,應當認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被告人對逃逸行為也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不構成逃逸,其理由不當,法院不予采納。同時,被告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死亡二人,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屬“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刑。被告人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應認定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曾參與搶救傷者,并且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賠償了被害人方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
戴天涯的父母等親屬十幾人旁聽了宣判,在審判長宣讀完判決書后,法庭里很安靜,但他們久久沒有離去。被告人戴天涯表示現在腦子一片空白,還沒想好是否上訴,他對自己的未來還很迷茫。他說自己給被害人一家造成了難以彌補的傷害,對自己也是一次血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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