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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高考時事政治:擬禁止拘留所強迫被拘者勞動

來源:人民網(wǎng) 2009-11-10 08:00:04

[標簽:高考 政治]

  摘要: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11月30日前,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ǎng)、信函和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意見。

  人民網(wǎng)北京11月9日電(記者秦佩華)國務院法制辦今日公布《拘留所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為了規(guī)范拘留所的設置和管理,正確執(zhí)行拘留,懲罰和教育被拘留人,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公安部在總結《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經(jīng)驗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拘留所條例(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初步聽取了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專家學者的意見,會同公安部等部門對送審稿進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拘留所條例(征求意見稿)》。

  明確拘留所拘押四類人員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拘留所拘押四類人員:一是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的人;二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的人;三是被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審查的人;四是被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等法律給予行政強制措施性質(zhì)拘留的人。

  被拘留人來往信件不受檢查扣押

  關于被拘留人合法權益保護方面,征求意見稿在以下幾個方面規(guī)定了對被拘留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一是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管理規(guī)定。二是拘留所發(fā)現(xiàn)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收拘的,應當立即通知拘留決定機關予以調(diào)查;拘留決定機關確有錯誤的,應當撤銷拘留決定,為被拘留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三是拘留決定機關在被拘留人收拘后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的親屬和委托的律師。四是拘留所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對被拘留人的民族特殊飲食習慣,應當予以照顧。五是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被拘留人病情嚴重有生命危險的,拘留所應當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時通知其親屬,可以對被拘留人提前解除拘留,交由被拘留人親屬接回治療。六是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時的室外活動時間,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勞動,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七是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訊權利;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八是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學考試、配偶生育或者直系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警察侵占被拘留人財物將被追究責任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guī)定,拘留所人民警察在執(zhí)行拘留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的;(二)指使、縱容被拘留人侵害他人的;(三)侵占、挪用、故意損毀被拘留人財物或者不及時返還被拘留人財物的;(四)違反規(guī)定為被拘留人辦理請假出所的;(五)收受被拘留人及其親屬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六)強迫被拘留人勞動的;(七)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的;(八)違法收拘、提前解除拘留或者拘留期限已滿未解除拘留的;(九)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11月30日前,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ǎng)、信函和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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